高等学校是进行教学、科研等学术与文化活动的场所。为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加强对校外单位及个人入校拍摄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单位及个人入校拍摄必须向我校传媒中心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项:
1.福建省或厦门、漳州(含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市相关部门出具的推介函。
2.详细的剧情介绍,包括剧本、主演、主创团队等。
3.详细的制作资质介绍,包括影视作品制作许可证、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复印件)等。
4.入校拍摄计划书,包括时间、时长、场地等详细信息。其中,入校拍摄时间须安排在周末、节假日、学生寒暑假期间;入校拍摄时长须严格按照拍摄计划书中的天数执行,不得随意超期。
二、经审批获准入校拍摄的单位及个人须前往我校传媒中心签署《入校拍摄承诺书》,方可正式进场开拍。
三、涉及图书馆、主楼群3号楼(行政办公)、医务室、学生园区及实验室内部等场地的摄影、摄像活动,原则上不接受申请。
四、获批入校拍摄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影响校内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秩序。校园所有景象要维持原貌,不得篡改作其他影视用途;学校标牌、陈嘉庚先生铜像、校歌石、刻有我校办学理念的景观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动、挪位、遮掩或替换。
五、在校内进行拍摄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提交的内容和计划拍摄,如有违反,我校将立即取消其拍摄资格并要求其离校。入校期间所拍摄的作品不得含有损害我校及我校师生形象、声誉的内容,一经发现,我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校外单位及个人入校拍摄期间,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护校内设施,保护校园环境。拍摄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场景原貌,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如造成损失,须经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鉴定,凭鉴定进行修复或赔偿。
七、校外单位及个人入校拍摄期间,应服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应接受保卫部现场监管。
八、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场地使用资费标准》,入校拍摄的单位及个人,在拍摄前须根据流程,向我校财务部缴纳相应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由我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确定)。在拍摄工作结束后,经确认拍摄单位及个人无任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九、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场地使用资费标准》,拍摄单位及个人入校拍摄,应根据实际场地租借情况,缴纳相应的场地租赁费或场地维护费(卫生、绿化、治安等管理费用),以半天(四小时)作为一个单元计费(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每单元时间的场地租赁费或场地维护费参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场地使用资费标准》收取。其他需学校提供人力、物力、特殊场地支持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另行计费。未按照申请时长完成拍摄造成超时的,超出时长按照单元计费标准的3倍缴纳相关费用。
十、本校教职工及其子女、本校校友需申请入校拍摄婚纱照(仅限本人拍摄)、写真(仅限本人拍摄)、视频短片(仅限本人拍摄,非商业用途)的,可凭教工卡、校友卡或校友会秘书处出具的校友相关证明前往我校传媒中心办理拍摄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准予拍摄的,免缴保证金和场地维护费。
十一、本规定由我校传媒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