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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

作者:传媒中心撰稿:摄影:编辑:2019-07-09点击数:24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校园新媒体在服务大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展示学校形象、丰富师生网上精神文化生活、构筑学校网络思想文化阵地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 2013〕 3 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由校内单位或团体建设管理的公共新媒体信息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及自主开发、外包开发或第三方提供的移动互联应用程序( APP)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及备案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监管责任,加强对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传媒中心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统筹规划全校新媒体建设发展,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全校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六条 IT 服务中心是校园新媒体安全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建设、管理学校网站群,审核校园新媒体平台官方认证申请,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全校新媒体运营安全状况等。


  第七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传媒中心负责建设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二级单位下属部门、专业、班级、学生组织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总支书记为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需要开通新媒体平台的二级单位,须向学校提交批复进行申请;二级新媒体平台创建 7 日内,须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传媒中心备案。若二级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传媒中心备案。 三级新媒体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备案,若三级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也应及时备案。各二级单位须将本单位下属新媒体平台备案情况定期报送传媒中心。


  第十条 学校对二级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管理制度。学校各单位二级新媒体平台须按平台流程进行官方认证和年审。其中,二级微信公众号认证、年审须经 IT 服务中心登记、审核,认证公函须加盖嘉庚学院公章。传媒中心每年结合校园传媒大赛等赛事评比活动对各二级新媒体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对存在长期不更新、更新内容不合规、管理员变更未及时登记、管理员不是在职教职员工等问题的新媒体平台进行警告,对出现上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新媒体平台不予通过年审,未通过年审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十一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 QQ 群、 QQ 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学校中英文全称或简称、校主中英文名字命名,且个人新媒体平台创建人对所发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正确方向,创新方法手段,提高新闻舆论引导力和传播力。各新媒体平台应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内容建设,提升文化内涵,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扩大网络文化的育人覆盖面和社会服务面,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任何新媒体账号不得发布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传播宗教,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传媒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提升知识产权意识,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转载或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字体、视频和音频)。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除需取得授权外,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内容及标题,并应为著作权人署名和注明作品来源(如转载的作品来自网络,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网址链接或网站名称)。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由传媒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