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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公共宣传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撰稿:摄影:编辑:2019-04-01点击数:6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公共宣传空间是我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化建设、信息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展示、传播学校品牌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教育、服务师生的重要舆论阵地。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文明校园创建,活跃校园文化,全面规范公共宣传空间的管理和使用,营造健康向上、格调高雅、清新整洁的校园文化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园公共宣传空间是指学校在校园内设置的传播公共信息的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横幅等宣传设施和载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传媒中心负责全校公共宣传空间的规划与监管。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对本单位公共宣传空间进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负责人为其所辖公共宣传空间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宣传栏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责任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若需新设或调整公共宣传空间,应当向传媒中心提出申请,并经院务会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公共宣传空间或占用他人的公共宣传空间。


  第五条 学工部、团委管理的公共宣传空间,校内各单位可依据其相关管理要求申请借用;其它单位管理的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仅限本单位使用。各单位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相关管理细则。


  第六条 若遇特殊情况(如校庆、迎新等全校性重大活动),全校公共宣传空间需要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进行规划与使用。


  第七条 为营造整洁、美观的校园环境,禁止使用树标、地贴等宣传形式,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横幅的使用,横幅内容仅限于宣传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全校性重大活动等,同一内容申请的条幅不得超过2条。


第三章   内容规范


  第八条 各单位应注重校园公共宣传空间的内容策划。宣传内容应当思想健康、格调高雅、积极向上、紧跟形势,及时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展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成就、人才培养特色、校园文化特质等;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为师生提供优质的精神文化产品和信息服务。除长期固定宣传栏之外,每学期各单位应在其所管理的宣传栏上至少开展1-2期的主题宣传活动。


  第九条 校园公共宣传空间严禁出现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违反校纪校规的内容;严禁出现带有挑衅性、侮辱性的字眼;严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第十条 校园公共宣传空间的宣传内容应用语准确、用字规范、字体工整;宣传栏的版面设计应整洁美观、格调清新。


第四章 空间维护


  第十一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全校公共宣传空间的日常清洁与维护,保证其外观整洁、功能正常。如发现宣传栏、电子显示屏脏污、破损,责任单位应及时联系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进行清理与维修。


  第十二条 涉及到活动的公共宣传空间内容应注意时效性,时间到期后主办方应及时清除。如未及时清除,一经发现,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有权立即将其清除。


第五章 检查监管


  第十三条 保卫部负责全校公共宣传空间的巡查、护卫工作。各单位也应组织人员对所辖公共宣传空间进行巡查。发现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张贴或悬挂的宣传品,现场收缴销毁;发现违规张贴、悬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传媒中心定期将召集各单位公共宣传空间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对校园公共宣传空间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违反规定且屡纠不改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全校通报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传媒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